符合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8.1 符合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采购和施工,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10 kV 电力接入工程,施工单位应同时具备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以上相应资质、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人员,并具备安全施工许可证。
10.2.1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符合“三同时”条件时,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设施、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技术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验收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0.2.2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三同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设施、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技术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验收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报告行业部门进行备案。
10.2.8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如果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充电设备符合GB/T 18487.1、GB/T 18487.3、GB/T 27930、NB/T 33001、NB/T 33002、NB/T 33008.1 和 NB/T 33008.2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可减免附录 B 中充电系统的设计方面相同的验收内容,其他建设阶段的内容还需进行现场验收。
11.2.1.2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运营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落实、贯彻安全相关的规定及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2.1.3 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1.3.6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新入职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或离岗等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运营单位设备维护人员必须具备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高压设备的运营单位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按照“两票三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11.4.1.1 按照国家及厂家设备技术规范等规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张贴设备铭牌,建立信息化的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对关键设备进行登记、管理,并可进行查询、变更、导出和分析。设备安全管理由投资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应定期进行例行设备安全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参照附录 B 中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的相关要求,宜将已通过竣工验收但随着运行使用会发生故障的项目作为巡检项目。对于故障应进行分级分类,明确处理时限要求,并按照要求时间消除故障,对于存在触电或者消防风险的故障,消除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
11.6.10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单层汽车库 1500 m2,多层汽车库 1250 m2,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1000 m2。
11.10.8 运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即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