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效能,防范风险、预防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 [2023] 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 [2023] 26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全市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职责分工及重点任务的通知》 (孝感政办电 [2023] 30号) 等文件精神,孝感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孝感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和《孝感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孝感政规 (2022) 4 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主要包括: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机构、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供本机构公务及其职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市政公用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的,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第五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公(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的,须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第六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确保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电设施安装环境及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充电设施运营区域内存在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时,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应统筹规划自有、委托运营等各种类型充电设施;
(四)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
(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
第八条 充电设施使用人应确保充电车辆状态符合安全要求,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说明操作充电设施,当出现火灾事故时应进行有效地应急处置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火灾调查所需信息。
第九条居民自用充电装安装应当符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依据报装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等相关规定,对自用充电设施开展日常巡查检查,进行维护和管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对于未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其他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对充电设施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制定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行业部门应将充电设施纳入对主管行业(领域)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对充电设施的消防工作职责,各部门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对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监控,并加强配套供电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经营性停车场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组织开展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状况纳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落实电动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供电相关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供平台监控数据,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第十六条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消防工作职责的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由属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七条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按照《孝感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投诉电线”等方式,举报充电设施相关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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