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制造能力进行核实 及判断的依据,供应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中经营/业务范围应涵盖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
1) 型式试验报告应由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 CMA及 CNAS资质)出
2)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检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必须是供应商自身。
3)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连接装置和交流充电连接装置分别出具型式
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在同一编号的报告中完全覆盖本节第 14)条检验依据
4)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试验样品的组部件 , 如充电模块
(直流充电机适用 )、充电控制器、认证结算单元、充电连接装置、高压接触器 (直
流充电机适用 )、熔断器 (直流充电机适用 ) 、辅助电源、屏幕、读卡器、漏电保护 器(交流充电桩适用 )的具体型号和制造商,及上述组部件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 应商应提交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其中,充电控制器 必须为自主研制。
5) 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的型式试验报告应体现内部组件布局、布线、接线头 ( 交
流输入线、交 /直流输出线、通信线、接地线 )的照片。如未体现则供应商应提交 由原型式试验报告出具单位提供的补充检验证明。
6) 直流充电机型式试验报告中,输出电压范围应覆盖 200V-750V,额定功率不低于